浦北一未满18岁女孩把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高某某,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林茨奥抚养原告高某某,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林茨奥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俊名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高俊名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来源:光明网 标题:狠心父亲离婚不支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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