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兆鹏、陈秉文与被执行人曹毅、邹积娟等2起案件,因被执行人曹毅、邹积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毅,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该街道友谊路一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40507****。
被执行人:邹积娟,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居民,住该街道三多村委东边塘村二队1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0610****。
执行案号:(2022)桂0721执恢31号
未履行标的额:200000元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执行案号:(2022)桂0721执恢36号
未履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20%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毅、邹积娟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额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0777-6420003、6420622(何法官)
2026年4月28日
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旭敏与被执行人施勇、玉易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施勇、玉易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施勇,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民,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华发国宾壹号12栋303室。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70528****。
被执行人:玉易鑫,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民,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华发国宾壹号12栋303室。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11230****。
执行案号:(2025)桂0721执恢18号
未履行标的额:502000元股权回购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20%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勇、玉易鑫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额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0777-6420003、6420622(何法官)
2026年4月28日
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春秀与被执行人黄太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太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太承,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太平镇西华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委会东方队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1004****。
执行案号:(2025)桂0721执2189号
未履行标的额:58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太承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额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0777-6420005、6420216(黄法官)
2026年4月28日
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启生与被执行人滕广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滕广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滕广冰,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伯劳镇居民,住该镇镇南路2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50505****。
执行案号:(2024)桂0721执2956号
未履行标的额:49222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20%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滕广冰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额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0777-6420005、6420216(黄法官)
2026年4月28日
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江与被执行人宁伟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宁伟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宁伟雄,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该街道西门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10618****。
执行案号:(2025)桂0721执恢80号
未履行标的额:27097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数:执行到位金额的6%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伟雄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额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0777-6420005、6420216(黄法官)
2026年4月28日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