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当地某鞋帽零售店因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消费者最终获得实物和退款共计401元。
7月29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接到钦州市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单,投诉人沈女士称,今年4月21日,其到灵山县某鞋帽零售店(以下简称鞋店)购买了两双鞋子,为享受“买一送一”优惠,其在支付一双鞋子的费用279元后,又充值了700元,充值后,沈女士获得了7张无使用期限的100元面值电子消费券,鞋店介绍,其日后购鞋可享受折扣优惠,但每双鞋子只能抵扣一张电子消费券。7月下旬,沈女士收到鞋店微信通知,该店将于8月底停止营业,所有电子消费券需在9月1日前使用完。7月29日,因沈女士人在外地,便委托朋友到鞋店购买了两双鞋,且使用了2张电子消费券,仍有5张电子消费券未能使用,但因其近期不再有购鞋需求,于是向鞋店提出退款要求。鞋店表示可以退款但要扣除之前赠送鞋子的费用279元,仅退款221元。沈女士认为不合理,随即向12345热线投诉。
图为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涉诉鞋店了解核实消费纠纷情况
7月31日,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来到涉诉鞋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鞋店大门张贴有“旺铺出租”“合同到期清仓处理亏本甩卖”等标示,店内多处也张贴有“合同到期清仓处理,全场低至99元起”等标示。此外,店内不同鞋架上张贴有红色大字报,上面标示99至199元不等价格。随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向鞋店经营者罗某了解核实沈女士消费纠纷的情况。罗某介绍,因生意不好、房租过高,月底合同到期后将停止经营,本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其通知了所有办理充值卡的顾客前来消费或退费,但根据公司规定,退费就无法享受赠品等优惠,因此扣除了沈女士279元。
图为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涉诉鞋店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对罗某主动通知消费者到店处理充值卡的行为表示赞许,但也指出其从充值卡余额中扣除赠品的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贵店即将停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无限期消费预付余额,因此,在沈女士托朋友到店消费时,贵店可设置抵扣限额,那么沈女士提出退款时,贵店也不能从其预付余款中扣除赠品的费用,应全额退款。”
随后,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罗某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并现场向其送达《消费者申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当天下午,罗某致电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说,其同意在已退还221元基础上再向沈女士退回180元,或者是沈女士可到店挑选任意一双鞋子。对于罗某提出的解决方案,沈女士表示同意再退款180元。至此,该起消费纠纷顺利解决。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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