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频繁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钦北区法院判定公司辞退合法
傅某于1998年入职某药厂,后随企业改制进入某制药公司担任制剂车间技术员。2021年及2023年,傅某与公司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起,傅某的工作状态持续滑坡。短短两年间,傅某因工作失误累计受罚17次,包括频繁打错产品批号、保质期标签,错用装箱单据,原料台账记录错误等操作问题。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傅某累计缺勤37次、迟到23次。2023年10月,傅某又一次迟到后签订保证书,承诺“若再迟到甘愿被辞退”。然而,他的工作态度并未有所转变。2024年2月,公司法务部约谈傅某。他解释迟到原因是为收听早上的网络教育课程,想更好地教育孩子,并承认存在故意放弃打卡的行为。公司当场发出严正警告:再犯即辞退。
此后,傅某仍未改正。公司依据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中“累计旷工5天以上可辞退”的规定,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傅某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制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以及未出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傅某明确知晓相关规定。傅某长期、多次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已远超旷工5次的辞退标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过签订保证书、约谈等方式履行了警示义务,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双倍工资诉求,傅某未能证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其自愿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损失诉求则因其未能举证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而不成立。
钦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傅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同时,须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实施管理权时,必须坚持程序正当、依据充分的原则。该案中,企业的胜诉正是源于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处理程序。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守约者的权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来源: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