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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打他人反被伤,损害结果谁“买单”?浦北法院判了

        因田间小事产生矛盾引发争吵,心里不服气冲动举棍想打他人反致自己受伤,孰是孰非?如何收尾?损害结果又由谁“买单”?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给这场因小事引发的闹剧画上了句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7日晚上8时左右,黄某到某村门楼处时看到姚某在乘凉,黄某就说姚某清理田地时将杂草和垃圾丢到其田里,姚某与其论理,说没有这回事,黄某见状谩骂姚某,双方对骂起来并互相推打,后经在场的黎某劝解隔开,黄某、姚某才停止推打,但黄某仍不服气,又与姚某争吵,后走到公路对面小卖部。姚某看到黄某走开后就离开门楼处走入门楼里面,黄某从对面拿回一根木棍追上姚某,举起木棍欲打姚某,但被姚某接住并抢走木棍后,黄某摔倒在地上。

        当晚,黄某被送到浦北县某门诊检查,2022年10月11日,黄某又到浦北县某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左髌骨折,随后两次入院检查治疗,共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16692.1元。黄某在住院期间,由其侄子陪护,户籍系农村人员。
        浦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2024年4月22日组织黄某、姚某进行调解未果。2023年3月6日,经浦北县公安局委托浦北县越洲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告黄某将被告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被告姚某均系同村的村民,双方因清除田间的杂草和垃圾等小事产生矛盾,本应抱着冷静的态度,通过协商或当地村委调解妥善处理。但涉案中,原告没有很好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而是见到被告就指责将杂草和垃圾丢到其田里,被告不认可就谩骂而引起矛盾,双方对骂、推打后被人劝解隔开而停止,此时,双方均没有受到伤害。而原告仍不罢休,并去对面店铺就拿了一根木棍追打已走回门楼里面的被告,并在举棍殴打被告时,被被告接住木棍抢走后,原告摔倒在地。因此,从本案的起因、双方的互推侵权行为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原告引起矛盾并拿木棍追打被告后致使其摔倒受伤的,主观上原、被告均有过错,但造成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的所为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问题,医疗费16692.1元,有浦北县某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是真实合法的,本院应予支持;护理费1760元(8天),由于原告的陪护人的户籍是农村居民,原告参照《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张按从事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每天护理费220元不合法,因为其侄子不是所承包、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因而不能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按照《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8656元标准,计算实际护理费为511元(护理10天),所以,原告请求住院的护理费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院10天),参照《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精神损失费10000元,由于原告未进行鉴定精神受损程度等级,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合法费用为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8203.1元,根据上述原、被告的责任承担,即原告承担60%责任为10921.86元,被告承担40%责任为7281.24元。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黄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7281.24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合理性。通常,先动手打人的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存在过错并引发了冲突和损害,然而,如果被打者在反击时行为显著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原告黄某的行为导致矛盾的产生及继续升级,原告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姚某在推搡过程中也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在生活中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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