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25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贷款办理说明 一、贷款基本政策
(一)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高中阶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为参考依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优先认定贷款资格:
1.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2.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3.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5.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6.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二)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贷额。
(三)贷款期限(即从贷款之年起多少年还清):按在校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四)贷款用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五)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原则上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区)办理。
(六)预申请制度:严格执行贷款预申请制度,首次贷款未进行预申请需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符合条件但不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高中阶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有贷款意向的须提交相关困难材料到所就读的高中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机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学生方可按照流程办理贷款。
(七)贷款办理日期:
申请受理日期: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详情请查看钦州市2025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公告或电话咨询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钦州市及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钦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7-2850150,2819979
钦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7-2697375 钦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7-3686002 灵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7-6420398 浦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7-8313629 (八)贷款回执交高校录入截止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九)录取通知书必须为经教育部批准的非成人类、非培训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录取通知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自考助学班、跟读生(无学籍的)、入学通知书(无学籍的)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二、贷款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贷款: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携带如下材料:
(二)续贷:续贷申请实行“线上办理”,线上提交时间:7月1日-9月30日,无需到县(区)资助中心面签。
(三)有贷款需求且未在高中(中职)学校进行预申请的学生,请到原就读高中学校或户籍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再提交贷款所需材料进行贷款申请。
三、首次贷款学生贷款办理流程
(一)应届高中(中职)毕业生首贷。
1.已经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高中阶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含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并有贷款需求的高中(中职)毕业生,由所就读高中(中职)录入桂教通系统,县(区)资助中心统一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办理说明所描述的办理流程办理。
2.未属于以上类型学生,但符合贫困生条件并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贷款资格,录入桂教通系统,由县(区)资助中心最后录入预申请系统,然后按照贷款办理说明所描述的办理流程办理。
(二)历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就读市外高中(中职)学校的毕业生首贷。
提交相关贫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机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再按照贷款办理说明所描述的办理流程办理。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贷款办理流程
1.用电脑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https://sls.cdb.com.cn),注册用户,也可以用智能手机安装“国家助学贷款”APP操作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或由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填写。
3.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
4.首贷申请需与县(区)资助中心“预约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的,请预约成功后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户籍地县(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领取贷款受理证明;无需预约的县(区)可直接携带申请资料与共同借款人到户籍地县(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领取贷款受理证明。(续贷申请实行“线上办理”)
5.首贷学生现场签订合同成功后,请及时下载安装平安银行APP,并绑定助学贷款指定账户。代理结算机构APP登录账户随机生成,附在《贷款受理证明》虚线下方,请同学们剪下后自己妥善保管,具体操作参见《代理结算机构操作指引》。
6.高校报到后,携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在10月10日前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https://zxdk.cdb.com.cn)。
7.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集中审查,对于有问题的合同进行谢绝或退回重签,审核通过的合同生效。一般11月20日前完成贷款发放。
(四)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后,可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https://sls.cdb.com.cn)查询贷款办理进度和状态。
2.如忘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密码,可联系当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重置密码。
3.已录入预申请系统和续贷的学生,申请表上无需再加盖任何公章。
来源:钦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钦州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