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没车人员想要潇洒出行,租车可是个好选择,但是把租赁来的车辆转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结果导致车辆发生损坏,车辆损失产生的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会有怎么样的风险?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用合同纠纷案,就因为租车转借借出了“麻烦”,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咋回事…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30日,原告赵某与广西浦北县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本田小轿车一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19时24分至2025年1月8日19时28分止,共计9天,车辆总租金为3240元(日租金360元),并对租赁车辆的损失、租赁车辆的交付及收回、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某于当晚即将租赁的车辆借给无驾驶证人员被告秦某使用。
还车时,某公司检查验收时发现发动机拉缸,需要更换发动机,送到维修,产生五天维修费12390元,另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折损费3600元,停运费1800元,加油费300元,违章罚款200元,合计18290元,原告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给某公司后依法向被告秦某追偿,被告秦某仅支付给原告赵某8000元后,余款就拒绝再次支付。经原告赵某多次追讨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赔偿剩余损失。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赵某将租赁的车辆转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被告秦某使用,致使车辆损坏维修,原告赵某已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赔付,其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实际侵权人被告秦某追偿的权利。
租赁期间,原告赵某没有履行审慎义务,将租赁的车辆转借给无驾驶证的被告秦某使用而造成车辆损坏维修,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承担10%的责任。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微信截图、维修清单、费用票据等证据及合同中关于车辆损坏赔偿的约定,足以证明车辆损坏事实明确,有维修的必要,产生的费用合理,故被告秦某其驾驶行为与车辆发动机损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车辆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承担90%的责任,故扣除被告秦某已支付的8000元后,仍需向原告赵某赔偿8461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租赁方原告赵某未经过出租方的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租赁的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其明知实际使用人无驾驶资格仍然出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致损,租赁方存在过错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将车辆借给亲戚朋友在短时间内使用,虽被视为一种互助行为,然而将租赁的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如果借车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等情况,作为出借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对方无力赔偿时,出借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能要先行垫付。若借车人存在酒后驾驶、无驾驶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出借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也可能会受到牵连,比如被处以罚款、驾驶证扣分等处罚。再者,若借车人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法官特别提醒,车辆出借并非小事,涉及租借车辆事宜需谨慎,应确保借车人具备驾驶资格且不会用于违法活动,同时要遵守租车合同的约定,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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