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王兴、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兴,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269号生活区第11幢二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703220312。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0号
标的:59975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兴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王树琼、吴文彬、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树琼,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白塔延长线去七彩俊园6幢9层905房,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208283362。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2号
标的:229170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树琼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王树琼、吴文彬、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文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白塔延长线去七彩俊园6幢9层905房,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812030030。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2号
标的:229170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文彬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汪付敏、茶仙会、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茶仙会,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周家新村16幢06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7812182169。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4号
标的:335847.5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茶仙会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胡世武、吴莎莎、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42号宝谊大厦17G,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807041035。
执行案号:(2018)桂0702执617号、(2018)桂0702执615号、(2018)桂0702执612号、(2018)桂0702执610号、(2017)桂0702执505号、(2017)桂0702执504号、(2017)桂0702执502号、(2017)桂0702执500号
标的:1192047.5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汪付敏、茶仙会、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汪付敏,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元坝镇金山寺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10036237。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4号
标的:335847.5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汪付敏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韩夺、洪芳、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洪芳,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白沿村委会格母田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8611250763。
执行案号:(2017)桂0702执505号
标的:37055元及利息;
悬赏金数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洪芳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上述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杨法官 0777-3618737
悬赏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钦南法院